盖州市论坛

首页 » 问答 » 问答 » 监护权的争夺战
TUhjnbcbe - 2023/9/15 0:04:00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诉讼研究会”第二十二场专题研讨“监护权纠纷”于本周二(年10月25日)下午两点三十分正式举行,与会律师均分享了各自的案例研究成果。倾情分享、精彩解读,尽在诚公婚家诉讼研究会!

现撷取其中九个典型案例,供各位读者参考。

01.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

律师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患有精神疾病等特殊情况下,成年人可能也会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成年人的配偶为其第一顺序监护人,即配偶的监护资格具有优先性。

贺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

攻防观点

原告(攻方)称:李雪玲担任牟德新的唯一监护人。

被告(守方)答辩称:李雪玲所述属实,同意李雪玲担任牟德新的唯一监护人。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同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书,被申请人牟德新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李雪玲作为牟德新的配偶且具备监护能力,故对申请人李雪玲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原型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鲁民特号民事判决书,案由:监护权纠纷。

02.谁有老人的监护权,谁就可支配老人的钱。

律师解读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有多名子女成年女子,如果只有一名子女是父母的监护权,有监护权的子女对父母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如果其他子女怀疑监护人滥用监护权,非法侵占老人财产的,可以要求监护人公开账目。但,基于举证责任,那必须要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款项使用不合理。当然,监护人也是应当妥善保管被监护人财产,如专款专用。

戴少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学研究生在读。

攻防观点

吴某1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吴某2停止对张某1财产的侵害、公开账目、妥善保管张某1的财产、专款专用;并返还侵占的财产;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某2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遗漏关键证据,对核心事实未予查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主要体现在吴某2主张支取花销张某1的存款情况缺乏依据。2.一审法院对于在案证据已经证明的虚构支出、前后矛盾的侵权行为未予回应,未查清基本事实。3.一审法院对于可能起到关键作用的调查行为不予支持,导致无法查清事实。现有直接证据证明张某1有身份证,张某1账户流水显示许多款项的支取方式为“卡取”,吴某2所言张某1没有身份证而无法办卡,没有事实依据;

4.我所主张的50万元是吴某2对张某1的财产支取,发生于年到年期间。一审法院只陈述了年到年期间的相关费用。

吴某2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吴某1的上诉请求和理由。1.吴某1的上诉请求与一审请求不一致。吴某1的上诉请求除了撤销一审判决以外,还要求判决我停止对张某1财产的侵害,公开账目,妥善保管财产,专款专用并返还侵占财产。而她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返还50万元,我不同意吴某1二审变更诉讼请求。2.现我给予母亲许多实际的花销因时间较长已无法留存票据,吴某1所陈述的财产支出情况与事实是有出入的。现我不存在吴某1所提虚构财产支出情况。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吴某1要求吴某2返还张某万元应否得到法院支持。

首先,吴某1与吴某2作为张某1的子女,在张某1发生医疗事故后,曾共同参与诉讼并主张过张某1为此产生大额经济支出,且此期间吴某1亦认可由吴某2实际掌控张某1具体的存款等证卡手续,并且在较长的时间内对于张某1财产支出情况未提出异议。故在吴某1与吴某2之间此后产生矛盾,特别是在因时间跨度较长具体账目支出已无法精准还原到当时情况下,如吴某1主张张某1账目花销不合理,其应就此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

其次,双方所诉争的账目确实较为庞杂混乱,但基于吴某2与张某1之母女关系及张某1特殊身体状态及日常生活需求,结合一般生活经验,苛求吴某2就长达10余年的每一笔支出留存相应票据显属超出一般之举证限度;且吴某2已就相应支出的走向、性质、用途等做出了相应解释。吴某1对此不予认可,称吴某2存在为自己利益支取张某1存款之情形,但其未就不当支取款项的金额、具体日期、款项具体走向等充分举证。综合考虑时间跨度,张某1日常护理、生活支出之合理需求,并结合已生效法律文书曾确认过吴某2对张某1所尽义务较大,且未认定吴某2存在挪用张某1钱款且侵害其权益的情况,故本院认为就目前情况,吴某1未就其主张完成充分举证责任。

最后,本案系监护权纠纷,监护权系针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现经过诉讼,生效文书已确定吴某2为张某1的法定监护人,且该监护关系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故吴某2对张某1所享有的财产之相应支配权受法律保护。如吴某1今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吴某2滥用监护权,为己之私非法侵占张某1财产,并要求公开张某1账目,妥善保管张某1财产并专款专用,其可通过变更监护关系等方式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原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02民终号,案由:监护权纠纷。

03.共同监护是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有效方法。

律师解读

监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权利应该得到保障,义务应该得到监督,而共同监护就是一种很好的监护方式。尤其在成年子女监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亲时,体现的尤为明显和重要。一方面子女都有自己的家庭需要照顾,人多可以分担时间精力财力;另一方面子女也都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面临父母百年后的继承问题。子女共同监护,对老人财产情况都会比较熟悉,真到遗产继承的时候,也可以减少猜疑和纠纷,实现家庭和睦。

刘波,广东诚公(坪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

攻防观点

攻方(原告)称:1、判令被告王某1依法向原告申某的监护人王某2、王某3公布其私自取走并占有原告申某的养老金.39元的用途及账目。

守方(被告)辩称:事实与理由胡说八道、颠倒黑白,大部分账目的复印件在调解阶段已经给王某2、王某3,要求跟他们一起算账。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王某2、王某3、王某1作为申某的共同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协商解决,共同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王某1有义务将私自取出的被监护人申某的养老金.39元的用途及相关账目向其他监护人明示,故申某养老金的花费明细,王某1应向其他监护人公布。

案例原型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豫民初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由:监护权纠纷。

04.老年人的监护权诉讼。

律师解读

成年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范围不同:

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它近亲属;(四)其它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人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在未成年人的案件中主体有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主体为申请人,被剥夺监护权利的父母为被申请人。

在成年人的监护权案件中是有需要监护的成年人为被申请人,同时增加其他近亲属为代理人。

张红丽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执业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深圳市律师协会信托专业委员会委员兼秘书、股东诉讼研究会及婚家诉讼研究会会长。

攻防观点

申请人诉求:赵洪岩称,被申请人赵生才是申请人赵洪岩的父亲。赵洪岩长期有病,卧床不起,不能说话和生活无法自理,赵洪岩申请担任赵生才的监护人。

赵生文称,无意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它近亲属;(四)其它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同意。”。

现赵生才的儿子赵洪岩自愿担任赵生才的监护人,且赵生才的长子赵某1同意赵洪岩担任赵生才的监护人,故本院确定由申请人赵洪岩作为被申请人赵生才的监护人。

案例原型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黑民特16号,案由:监护权纠纷。

05.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的,将被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律师解读

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如果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否构成犯罪,监护人资格都会被撤销。本案中,被申请人采取*杀的手段意图杀害亲生子女,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张伟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权益合伙人。北京邮电大学毕业。

攻防观点

申请人毕彦*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许爱荣对婚生子女毕文婷、毕国梁的监护人资格。

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才将老鼠药给孩子喝,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因家庭矛盾产生自杀念头,采取哄骗服药的手段欲杀死两个未成年被监护人,且已给两个未成年被监护服下*药,已给被监护人身心造成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毕文婷、毕国梁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案例原型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鲁民特4号,案由:监护权纠纷。

06.在做保姆的时候如果兼做情人,一定要搞清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可能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律师解读

这个案件最终法院支持作为父亲的原告的诉请,即将两个与原告存在生物学父母子女关系的孩子的监护权判给原告,而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最主要的依据当然就是原告与两个孩子之间存在生物学父亲。而本案中的被告算比较悲催,她因为是原告的情人,却又是保姆,但因为是情人,所以连工资都没得拿,却付出了付出很多,而最终,是所谓“竹篮打水一场空”,什么都没有得到。所以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万一同时做保姆和情人的时候,一定要分清相关权利和义务,否则的话,最终可能什么都得不到,甚至还白白的付出和牺牲。

李*泽,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权益合伙人。西南*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

攻防观点

原告王某1(攻方)诉称:1、确认原告对王子龙某、王某2享有法定抚养权和监护权。2、排除被告对原告履行法定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妨碍,由被告将王子龙某、王某2立即交还给原告抚养和监护。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9月30日,王子龙某、王某2两个孩子同一天出生,原告为两个孩子的亲生父亲,享有法定抚养权和监护权。但两个孩子出生后,原告支付抚养费,由被告(与两个孩子无任何血缘关系)将两个孩子带到盖州市抚养至今,虽然原告多次向被告表示将两个孩子接回自己身边亲自抚养、监护,但均遭被告无理拒绝,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现孩子已到入学年龄,为了有利于两个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健康快乐的成长,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付某辩称:一、原告作为孩子的父亲,享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点被告从未否认过,也从未妨碍过,只是原告一直以来自愿放弃权利且不尽义务,由被告一人忍辱负重供养两个孩子长达七年之久。自孩子们年9月30日出生,原告为了不影响其原有的家庭生活,不管不顾孩子们的身体健康,让被告带着两个孩子回东北生活,且七年来支付的抚养费非常有限,也很少探望孩子,一直以来,所有抚养义务均由被告一人承担。对于孩子们而言,父亲是陌生的,只有被告所在之处才是孩子们真正意义上的家。二、被告并非只是原告所说的保姆,而是孩子们的母亲。1、两个孩子虽然是由他人代孕,但确实是原、被告爱情的结晶。2、原告声称被告只是他雇来照顾孩子的保姆,但却从来未向被告支付过任何劳务报酬,可见原告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3、与原告相比,被告虽家境一般,但是作为一个母亲,其已为孩子们拼尽了全力,倾其所有,是一位伟大的母亲。4、被告全家都对两个孩子视如己出,两个孩子只有跟着被告才能体会到成长的乐趣,才会真正得到幸福和家人的陪伴。三、原告根本不把两个孩子的生命健康放在眼里,能够给孩子们安全感和依靠的只有被告。四、以原告的个人条件及家庭地位,不但无法给两个孩子应有的关爱和幸福,就连两个孩子的生命安全也会受到严重威胁,没有任何保障,两个孩子的成长环境将非常恶劣。

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告王某1作为王子龙某、王某2的父亲,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是法定的监护人,这是原、被告均认可的事实。那么,被告付某有无母亲的权利和义务?王子龙某、王某2是通过代孕出生的,出生后与被告付某一起生活,由被告付某照顾生活起居,原告支付一定的费用,无论其出于与原告是雇佣关系(原告的说法)还是情人关系(被告的说法),付某均不能拥有两个孩子母亲的身份,究其根本,两个孩子与付某并无法律上和生物学上的关系。那么,被告抚养两个孩子的依据是什么呢?血缘上已经被确定,被告与两个孩子无血缘关系,那么被告方提到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呢?按照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府民*部门登记,即收养要符合法律程序,而显然本案中被告的情况也不符合收养的法律关系,被告收养的说法不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将两个孩子交还给其抚养,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孩子不是财产、物件,更不是筹码,他们虽由代孕而生,但确确实实是有感情的人,所以还是希望原、被告以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孩子们生活环境即将发生变化所要遇到的各种问题,一切以孩子们的感受和权益为考量。至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其近百万的抚养费问题,因在庭审中被告将反诉状等反诉材料全部取回,撤回反诉,本院不再进行相关内容的审理,原、被告双方可以就抚养费问题进一步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被告可另案诉讼解决。综上,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1享有对王子龙某、王某2法定的抚养权和监护权。二、被告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王子龙某、王某2交还给原告王某1抚养。

案例原型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级:一审,案号:()辽民初号,案由:监护权纠纷。

07.一个也不能少: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律师解读

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失学、辍学。而乡一级人民*府可对未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起诉讼,要求其送未成年人入学。

柳晓燕,广东诚公(坪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毕业。心理学硕士、心理咨询师、社工师。

攻防观点

盘龙乡*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1、李某2立即送被监护人李兴会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2.本案诉讼费由李某1、李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李某1、李某2是夫妻关系,是李兴会的法定监护人。被监护人李兴会现年16岁,是义务教育适龄少年,依法应当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但李兴会于年1月11日中途无故离开学校,至今未返校继续接受教育。经过盘龙乡*府、县教育体育局领导、学校领导、班主任、年级组长及科任教师多次家访劝返,仍然没有回校读书。盘龙乡*府于年4月13日依法向李某1、李某2下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盘*义通字[]第4号),责令李某1、李某2于年4月21日前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李某1、李某2接到通知书后未按期送被监护人李兴会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李某1、李某2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国家统一实施的九年义务教育是凡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的教育,其具有强制性,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子女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失学、辍学。本案中,李兴会现年16岁,属于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龄少年,李某1、李某2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送未成年人子女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李某1、李某2放任李兴会辍学,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对李兴会的监护职责,侵害了李兴会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对盘龙乡*府要求判令李某1、李某2送李兴会到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原型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案由:监护权纠纷。

08.教育机构是否有义务满足父母的监护需求?

律师解读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的婚姻状况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学校是子女接受教育的场所,非其监护人,因而,学校也无法律义务配合父母履行监护责任,只需一般性配合。当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乙方想通过学校了解子女的状况,履行监护责任,学校在征求子女的意见之后,拒绝将相关情况告知其父母自然也并不为错,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学校不应成为解决家庭矛盾的当事人。

肖强,广东诚公(坪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多年公司法务经验,婚姻家事调解员。

攻防观点

原告(攻方)称:原告与范某于年结婚,于年7月27日生育女儿张某3,于年6月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张怡璇由范云抚养。年,张怡璇小学毕业后进入清河中学学习,之后,我多次联系清河中学,要求“在了解张怡璇的学业成绩及其他与学校有关的情况方面,为我提供与其他家长同等的便利条件”,但均被清河中学以“张怡璇不同意”为由拒绝。故要求:1.清河中学以书面形式向张博民赔礼道歉,并在充分保护未成年人信息的前提下,将道歉内容以显著形式在清河中学

1
查看完整版本: 监护权的争夺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