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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27 21:42:00

因企业负责人涉案,厂内谣言四起,上游2万多户蚕农人心惶惶……近日,辽宁省营口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让一家省内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走出困境,成功复工复产。同时,涉案双方企业达成和解,重启合作。

违法经营,企业深陷困境

霍某是辽宁省盖州市的一名农民企业家。年,霍某经营的绢纺有限公司与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为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商品代工生产蚕丝丝胎。之后,受利益驱使,霍某将私自生产的质量不合格的蚕丝丝胎,假冒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通过桑某、王某低价销售给全国各地的专卖店,致使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量和市场信誉受到了影响。

案发后,霍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企业人心惶惶,员工开始为自己的生计担心,位于产业链上游的养蚕户也因面临着持续走低的收购价而焦虑不已。

今年1月底,营口市检察院指定大石桥市检察院负责对该案审查起诉,并对案件办理进行全程跟踪指导。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对犯罪行为准确定性,营口市两级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要求公安机关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并同步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调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情况、注册商标情况、蚕纺织品质量标准进行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霍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金额5.76万元。

不起诉,让民营企业重获生机

此案办理期间,正值全国万众一心共抗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为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民营企业造成的影响,营口市检察院公诉部门指导大石桥市检察院适用当事人和解诉讼程序,在认罪认罚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在司法各环节保持审慎态度,注重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依法妥善办理。承办检察官采用“特事快办”,以电话和网络的方式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完善证据,与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反复沟通,对犯罪嫌疑人认真开展释法说理,促使霍某积极认罪、悔罪,最终促成其与被害企业达成和解。

2月27日,霍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案件情节轻微,涉案金额较小,案发后霍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认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大石桥市检察院依法对霍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将司法办案与“护企救企促企”有机结合,案件办结后,营口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娟带领办案检察官分别到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和霍某的绢纺有限公司进行走访,了解企业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以及企业目前生产面临的困难,将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工作“再延伸一公里”。

“感谢检察院,今后我一定合法经营,回报社会。”霍某向检察人员讲述了案发以来对自己行为的深刻反思和依法经营的决心。谈到复工复产后企业下一步发展的构想,霍某踌躇满志。

一案多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对检察院坚持防疫与履职同促进,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有利条件的做法给予肯定。”良好的办案效果引起了营口市委主要领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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