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鞍子河生活垃圾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鞍子河是大连市普兰店区的重点沿海河流,列入《大连市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治理保护重点的河流之一。年4月,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工作职责时,发现鞍子河河道内存在随意堆放垃圾情况,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办案过程:办案人员调查发现,该河河道内随意堆放的各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没有得到及时清理,不仅污染水体,严重破坏河道的生态环境,威胁河道的行洪安全,还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年4月18日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行*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随后,对该河段的保洁单位下达了整改通知,责成保洁单位立即组织人员对河道上的生活垃圾进行清理。整改完毕后,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年4月25日书面回复了落实情况,表示今后将加大河道保洁的管控力度,加强日常的巡检和抽查,并与属地街道沟通,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周边居民自觉保护环境,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与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相关行*部门联手,一道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首要任务,积极推进落实河(库)长制。鞍子河生活垃圾公益诉讼案,保护了该河道水资源环境,维护了人民群众环境卫生安全的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案例二:丹东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大洋河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大洋河发源于我省岫岩县,经东港市孤山镇入*海,全长余公里,东港辖区内河长60余公里。因临近入海口适宜水产品养殖,东港市辖区内的大洋河下游河道内及入海口处筑坝、建房等违法情形严重。东港市人民检察院经排查发现:某集团公司为围造滩涂,在大洋河入海口处、鸭绿江湿地保护区核心区域建三处丁字坝,最长一处长达米,总长度达米;东港市小甸子镇居民张某在大洋河小甸子段河道内建造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达余平方米,同时,张某在其住宅附近的河道内围筑3米高的堤坝建亩养虾池;东港市孤山镇居民裴某在大洋河孤山段河道内围筑3.5米高的堤坝建亩养虾池;东港市黑沟镇卧龙赵水库内两条长约米的土坝挤占库容。上述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大洋河流域、卧龙赵水库水生态环境与资源,造成防洪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形成一批多年悬而未决的生态积案。
办案过程:“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来,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会同东港市“河长办”对大洋河流域多次实地巡查走访,同时利用“无人机”拍摄视频、照片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就发现的问题向东港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同时,东港市检察院就大洋河流域污染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向东港市委、市*府汇报。东港市委、市*府对东港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积极融入全市工作大局给予高度评介,要求东港市检察院与*府相关部门联合发力,坚决遏制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整改过程中,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注重与相关行*机关的沟通、协调,与东港市水利局、涉案地镇*府召开三次联席会议,评估整改难点、研究工作方法、强化整改措施。同时,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会同东港市水利局、涉案地镇*府共同约谈违法责任人,宣讲法律*策,说明拒不整改的法律后果,入情入理入法,化解违法责任人的心理负担,争取违法责任人自行整改。年7月26日,东港市水利局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整改完毕。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后发现整改效果良好,东港市水利局共清理河道内违建土石坝2.5公里,清除土石3万余立方米,拆除违建房屋余平方米;拆除违建的池塘亩。涉案违法行为均圆满整改完毕。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挥“源头活水”作用,督促行*机关站出来、管起来,破解由水利局一家“单打独斗”的局面,与水利局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提升人民群众对水利资源保护的法律认识,具有“一个案件影响一个地区、解决一条线的问题”的效果,切实发挥了公益诉讼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达到了*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典型案例三:营口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沙河水污染防治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沙河位于辽东半岛西北部,上游发源于盖州市中部山麓,中、下游流经营口市鲅鱼圈区,独流注入渤海。年5月,国家生态环境部通报了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盖州域内沙河等河流上榜,引发社会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