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细聊典当行之一,典当合同应当如何约定利息及相应法律依据
1.1收取利息的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2收取利息比例的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年11月20日,央行网站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LPR为4.80%。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1.3利息是否可以提前扣除
不可以,《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1.4绝当后是否可以继续收取利息。
1.4.1无约定,绝当后收取3个月利息。
1.4.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营口宏源典当有限公司与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民二他字第51号)
②关于绝当后二建公司是否仍需支付相应利息或其他费用的问题。
我们认为,根据双方《房屋抵押典当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约定,当票所载《典当须知》第八条的约定,以及《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在约定的绝当期限届满后,宏源公司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当物以实现债权,考虑到不动产变现周期较长,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意见的三个月期限,在此期限内二建公司应当支付逾期贷款利息,超过此期限宏源公司债权未得到清偿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绝当后,在处理当物期间,二建公司不再支付综合管理费用》中有关债权实现方式的具体约定,结合《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我国典当行业历史上和当前的经营惯例,我们认为,宏源公司应当在拍卖典当物价值范围内清收债权。
1.4.2有约定按照约定(有争议)。
绝当后典当行是否可以收取利息和综合费属于意思自治范围,目前尚无法律规定禁止该类型的约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是可以约定,是否支持以法院判决为准。
北京众义达汇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北京华盛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华盛典当公司与汇鑫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未还借款继续计收综合费,该约定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华盛典当公司向汇鑫公司主张逾期未还借款期间的综合费,符合合同约定。汇鑫公司主张华盛典当公司不能在借款期满后继续收取综合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1.5典当行是否适用民间借贷解释
1.5.1最高院答复典当行不适用民间借贷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年1月1日起施行。
1.5.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典当行可以参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是例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虽然规定典当行可以参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虽然第五条规定,典当行与当户对典当综合费率有约定的,依法从其约定。当户有合理依据主张当期内典当行收取的利息、综合费用过高的,人民法院结合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利率保护标准、典当行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应予保护的利息、综合费用数额。
但是该指导意见的出台时间系年12月18日,且该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具体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7号》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综合指导意见及最该院批复的内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典当行可以参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并不是例外。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可直接引用属于这四类的正式发文,即可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不在此列的如通知、答复、解答等仅具参考意义,各级法院可依据其精神裁判,也可做出与其精神不一致的裁判。
1.5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绝当后是否仍然计算并收取利息。
1.5.1从典当行的角度出发,典当合同可以约定绝当后典当行有权继续收取利息。
1.5.2从当户的角度出发,此处不做任何约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