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年7月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年7月,在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门**内经营**足疗店期间,与卖淫女*某某、张某某约定,由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足疗店内房间为卖淫女*某某、张某某提供性服务的场所,卖淫女*某某、张某某卖淫所得嫖资中三成分给被告人王某某。年7月9日21时许,卖淫女*某某、张某某在“留些味”足疗店内卖淫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来源:中国检察网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