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高亚丽常小乐)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汇编(年第44期,总第76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不仅是统一司法办案标准、提升办案质量的需要,也是社会法治宣传的需要,可以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范例指导,也可以对社会公众起到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利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检索及聚类分组功能统计,年1月1日至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典型案例65批例。其中,涉疫情防控类最多,有20批例;其次是环境资源保护类,共计6批94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3批60例、3批34例。本期依照发布日期对此94例环境资源保护类典型案例进行汇编整理,以供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熊某辉等3人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
CLI.C.
被告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网目小于规定尺寸的刺网捕捞,情节严重;非法捕获的水生动物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的幼鱼,并造成该幼鱼死亡的后果。人民法院依法择一重罪,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定罪量刑,体现了严厉打击“绝户网”和非法捕捞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导向,有力维护长江水域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2.毛某彩等1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CLI.C.
本案被告人为追求非法利益,形成固定团伙,驾驶快艇、渔船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吊杆式机动渔具大量捕捞螺蛳,严重破坏鄱阳湖区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本案判决有助于依法严惩非法过度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加强“舌尖上的禁捕”源头治理,缓解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生物资源衰退危机。
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诉闵某、钱某礼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CLI.C.
被告人非法电鱼区域属入滇河道,其行为影响滇池水域生物休养生息及鱼类产卵繁殖,破坏滇池水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事实,在适用财产刑、施以罚金的同时,采用“增殖放流”方式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助于加大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成本,促进受损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对类案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诉曾某飞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CLI.C.
被告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对自然保护区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促进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行*执法机关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探索创新“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裁判执行机制,有力维护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安全。
5.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汪某林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CLI.C.
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天然河流的渔业资源和水文状况,应予惩治。人民法院参考专家意见,采取被告人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以及将渔业资源损失费直接用于水域环境治理的方式,替代通常的“增殖放流”修复方式,拓展丰富了生态修复责任承担形式,有助于确保长江流域生态修复落到实处,促进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效果统一。
6.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诉何某焕、孙某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CLI.C.
被告人采用电捕鱼非法作业方式,严重影响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种群繁衍,破坏洞庭湖和长江流域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本案系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挂牌成立以来集中管辖审理的第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人民法院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将生态修复费用交付渔*部门,由渔*部门购买幼鱼、代为履行“增殖放流”,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执行方式,有利于促进司法与行*执法机关的协调联动,确保受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7.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CLI.C.
近年来“电*炸”非法捕捞作业方式屡禁不止,导致该江段渔业资源不断衰退。本案系目前为止该江段内抓获的最大团伙电捕鱼案件,人民法院对8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同时判令采用放流成鱼和幼鱼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并将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纳入量刑情节,展示了人民法院注重生态系统修复的司法理念,有力保障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安全。
8.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邢某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CLI.C.
本案是长三角区域第一起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刑事案件,也是《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出台之后首例涉及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的案件。本案判决对于保护、延续中华鲟自然种群,维护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9.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诉高某龙等10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CLI.C.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从事或者协助非法捕捞、收购的全部当事人均课以法律责任,并在庭后开展增殖放流、集中销毁电鱼器具网具等多种活动,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惩非法捕捞、销售、收购长江野生鱼类黑色产业链条的决心,有助于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10.“王家坝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CLI.C.
本案中,赔偿义务人因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省级人民*府授权的机关与其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赔偿义务人依据专家评估意见通过实施增殖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履行情况作为后续刑事案件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本案拓展了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路径,体现了生态优先、注重修复的环境司法理念。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被告人甲波周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CLI.C.
本案系盗伐林木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案件审理,人民法院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责任方式,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判决甲波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补植复绿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构建惩处和复绿并举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有效树立“伐树要许可、毁树须担责”的生态保护意识,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被告人户燕*、李富强等6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CLI.C.
*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河流域分布着大量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群。其中,殷墟遗址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包括古文化遗址在内的人文遗迹在文化、科学、历史、美学、教育、环境等方面都具有极高价值,是环境保护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行为,保护、传承、弘扬*河文化的*策导向,对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具有教育指引作用。
3.被告人贡嘎平措等3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CLI.C.
本案在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依法判决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对于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意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义马市朝阳志峰养殖厂诉河南省义马市联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CLI.C.
本案中,人民法院基于原被告在地理位置上具有上下游关系,认定关联性成立并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承担,系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确适用。同时,本案裁判明确了受害人在私益诉讼中亦可就与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主张,该修复费用必须用于修复生态环境。本案的正确审理,落实了损害担责原则,对于在私益诉讼中如何处理好与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衔接关系亦具有示范作用。
5.甘肃兴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夏河县人民*府单方解除行*协议案
CLI.C.
本案中,夏河县*府根据州条例的规定,结合水电站项目并未进入开工建设阶段的实际情况,单方解除水电站项目合同,是履行大夏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维护公共利益的合法行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夏河县*府决定,有利于规范*河上游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有效保护*河流域生态环境。
6.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纠纷案
CLI.C.
本案中,企业将生产出的废酸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个人非法倾倒至*河流域多处河沟,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不仅包括企业承担环境修复治理费用、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主动向社会开放了其拥有的环境保护方面实用新型专利。人民法院在依法支持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权,确保污染者及时履行环境修复责任的同时,着眼环境利益最大化,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7.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诉东营市水利局未全面履行河道监管法定职责行*公益诉讼案
CLI.C.
本案中,行*主管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履行了一定修复职责,但案涉堤坝仍存在无法满足设计标准和汛情要求,且部分修复堤段存在溃坝、漫堤现象。人民法院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认定行*机关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采取修复措施,有利于监督行*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共同维护防洪工程设施,切实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河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诉陕西省三原县大程镇人民*府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公益诉讼案
CLI.C.
本案中,大程镇*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案涉工程在批准后一直未动工建设,导致污水长期超标准直接排入清河。受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请,并在判决生效后和检察机关共同派员前往项目施工现场持续进行监督,促使案涉工程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展现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导向,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监督支持依法行*,有效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9.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诉岚县水利局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公益诉讼案
CLI.C.
汾河是*河的主要支流,汾河水库是下游和周边居民重要饮用水源。昌恒公司项目井田位于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其私设排水口、排放污水的行为,不仅污染环境,还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判决,监督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机关全面履责,保障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制度的严格落实。
10.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CLI.C.
涉案磋商协议对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身份,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程度和有关证据,双方对生态损害鉴定报告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模式及费用支付方式,修复工程持续期间,修复效果评估以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做了全面约定,不仅确保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落到实处,也便于接受公众监督,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受案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等进行了积极探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赋予磋商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0起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1.被告单位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吴卫富等8人污染环境案
CLI.C.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依法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跨界转移污染的违法成本。
2.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污染环境案
CLI.C.
本案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系在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活动中实施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事禁止令等法律强制措施,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相关活动,对于防范化解风险,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3.被告人田昌蓉、罗伟等18人走私废物案
CLI.C.
本案系跨越国边境走私废物案件。被告人采取更为隐蔽的家庭小作坊式站点,通过边境小道违法走私固体废物入境后倒运、贩卖,增加了监管难度。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走私、运输、倒卖“洋垃圾”等犯罪行为,彰显了将“洋垃圾”拒于国门之外的决心和力度,有利于强化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促进国内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有效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4.被告人赵均锐、谭炽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CLI.C.
本案系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案件,也系国家海关总署督办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案涉鱼鳔同时构成我国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制品,彰显了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违法犯罪的决心。本案判决,对于惩治震慑犯罪分子,教育警示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5.被告人全小兰等6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CLI.C.
本案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穿山甲是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世界濒危物种之一。本案判决通过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地球家园。
6.被告人罗圣桂、邱元妹、周应*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CLI.C.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本案被告人罗圣桂、邱元妹作为主犯,系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缓刑考验期限期满后,再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无悔罪表现。人民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原则,判处被告人实刑,对引导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7.被告人张久长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CLI.C.
人民法院综合全案,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对正确理解上述批复,规范采挖、移栽珍贵野生植物的行为定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对警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杜绝非法采挖、移栽珍贵野生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较好的教育示范作用。
8.被告人伍瑞华等15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强迫交易案
CLI.C.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以“毁林种茶”严重破坏生态资源方式来达到敛财目的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各被告人多次结伙实施毁坏、盗伐、滥伐国有或集体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先后破坏林地余亩、林木蓄积量达立方米,影响极为恶劣。人民法院统筹运用刑事责任和经济制裁手段,用最严格司法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9.被告人彭建强、彭建平、吴文光非法采矿案
CLI.C.
被告人彭建强、彭建平等不仅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且在有关部门多次制止,责令拆除挖沙设备、修复损坏河堤的情况下,仍置若罔闻,甚至为逃避查处拉拢基层组织负责人入伙,长期非法开采沙石,给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震慑了犯罪,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10.被告单位福州市源顺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恒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CLI.C.
本案中,源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恒游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林地堆放矿石渣土,对农用地用途及其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注重惩治犯罪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有机结合,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纳入量刑情节,有效融合了生态司法的警示教育、环境治理和法治宣传等诸多功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1.孟筠、李曰福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CLI.C.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判断依据,认定铜业公司的日照、采光、通风妨碍行为是否超出必要容忍限度,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助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安宁。
12.孟德玉诉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CLI.C.
本案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供热管道、供热泵持续发出噪声,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妥当性和合理性。本案判决东南新城公司进行降噪改造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考虑改造措施及住房人居住需求,限定明确的改造期限,有利于裁判结果的有效执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承担消除住宅噪声污染的社会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
13.兰坪三江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坪汇集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CLI.C.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土部门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行*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对案涉泥石流灾害的成因、财产损失以及责任认定均有相关表述。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依法采信调查报告作出事实认定,并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对类案审理提供了示范。
14.连州市连州镇龙咀村民委员会湟白水村民小组诉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CLI.C.
本案中,连南市*局租用湟白水村民小组农村荒地建造垃圾填埋场,本应严格遵循垃圾填埋场相关建设标准以及管理规程,却将生活垃圾直接倾倒堆放,造成农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严重影响了村民生产生活。案涉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问题成为中央环保督导组的督办案件。本案依法判决连南市*局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对于规范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管理行为,防范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15.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诉苏洪新等5人、中山市慈航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CLI.C.
本案中,围垦公司作为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就其因案涉地块污染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提起诉讼。但应就其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同时,受害人在私益诉讼中亦可就与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主张。本案系因公益诉讼另案生效判决在先,该案已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污染治理的可行性修复方案,受害人亦应受该案生效判决既判力约束,故对其已在公益诉讼生效判决范围之内的诉讼请求,不再重复支持。
16.海晟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普罗旺斯船东-1有限公司、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CLI.C.
本案判决,依法适用国际公约、国内法和司法解释,认定碰撞船舶所有人作为有过错的第三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全面反映了对污染者与第三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即原则上污染者负全责,另有过错者相应负责。本案的审理对于厘清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主体、责任份额及责任承担方式,为具有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参与海洋污染治理提供了司法支持,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17.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员会诉苏廷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CLI.C.
案涉《草原承包合同》所涉草地被划入国家湿地公园范围,继续履行将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人民法院在确认合同解除、发包人退还剩余承包费、承包人迁出湿地的同时,释明承包人因此受到损失的,可另行主张,兼顾了当事人合法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对类案审理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18.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诉青海江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CLI.C.
对于未取得探矿权的矿区范围进行勘探的行为属于无证探矿行为,案涉勘探合同约定的外围勘探面积约12.20平方公里,明显超过国家所规定的合理采矿权扩区范围,即“采矿权扩区范围原则上限于原采矿权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宜单独另设采矿权的资源”,应为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根据过错大小依法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勘探方的实际施工费用应予以保障。本案重申了违反法律、行*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对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探行为具有指引作用。
19.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罗焱明服务合同纠纷案
CLI.C.
本案中,煤焦化公司与合同能源管理专业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引进资金进行项目改造,升级改进生产工艺,促进节能减排的模式,可资推广。本案判决依法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方关于节能效益分享款的诉请,对于推进形成成熟、规范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促进节能减排具有积极意义。
20.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CLI.C.
本案判决道一公司未支付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构成违约,应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承担违约责任,有力保障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有效履行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切实开展,是人民法院在司法确认程序之外,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又一路径。
21.倪恩纯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案
CLI.C.
本案判决认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未就使用射线装置单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构成行*不作为违法,对促进行*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监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22.朱晓琛诉安阳县环境保护局履行环境保护及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CLI.C.
年4月修订的《*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删除了“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性规定。本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相对人系通过生态环境部的网络平台举报涉事企业违法排放,本案判决将有助于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鼓励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生态环境,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23.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处罚案
CLI.C.
本案中,鸿展公司作为重点监控企业,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自我监测履责不到位,对自我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并造成污染超标排放。环保监管部门针对鸿展公司的处罚决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考虑存在从重情节,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同时也考虑违法行为人的配合执法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没有顶格处罚,罚过相当。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保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体现司法支持依法行*的力度和保护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温度,有利于警示排污企业自我约束,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自我监测规范和标准,不弄虚作假,确保监测过程规范和监测数据真实,同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管,共同促进长江流域水体质量和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
24.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处罚及行*复议案
CLI.C.
本案中,国旅卫生保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采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将医疗污水直接排放至市*管道,给民生安全造成恶劣影响。人民法院在法律法规竞合时,支持行*机关适用处罚较重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彰显了司法规范医疗废物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力度。
25.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处罚案
CLI.C.
我国海岸线漫长,针对非法用海行为的行*管理存在“调查难”“处罚难”“执行难”等问题。本案的处理对非法围填海的主体认定、处罚正当程序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等均具有示范作用,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国家海岸线和海洋环境生态安全的决心,对于推进依法用海、管海,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26.三沙市渔*支队申请执行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行*处罚案
CLI.C.
案涉砗磲贝壳是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机关对非法运输水生野生动物者施以行*处罚,并在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有力地维护了行*机关的执法权威,彰显了司法机关与行*机关合力打击非法运输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维护三沙海域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
27.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许可案
CLI.C.
该案是由于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公众意见不实,*府行*主管部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亦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当地居民提起群体性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有利于进一步督促行*机关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8.吉林省珲春林业局诉珲春市牧业管理局草原行*登记案
CLI.C.
本案中,湖龙村系基于委托经营合同对案涉草地享有经营使用权,其权利性质不同于依据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依据*策或者法律规定迳行延长期限。本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案涉草地已被划入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自然保护区是维护生态多样性,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
29.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云南省盐津县人民*府行*赔偿案
CLI.C.
本案中,盐津县人民*府单方行使解除权,文运合作社后亦同意解除《合作协议》,具有法律依据,亦符合当地推行河长制、施行退渔还湖环境保护*策调整需要,有利于促进养殖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本案发生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之前,但对协议性质的认定和判决结果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精神。
30.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省镇康县人民*府地矿行*补偿案
CLI.C.
本案中,虽得翔公司探矿权取得在先,但其有效期届满后,镇康县人民*府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需要不再申报延续登记,符合环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机关不再延续探矿权期限决定,同时判令对得翔公司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实现了保护人民群众公共饮水安全和探矿权人财产权益之间的平衡。
3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CLI.C.
本案中,速美公司销售使机动车尾气年检蒙混过关的所谓“年检神器”,造成不特定地区大气污染物的增加,导致环境污染,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在鉴定困难的情况下,结合污染破坏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及其过程、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32.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CLI.C.
案涉项目系贵州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虽存在不规范行为,但未构成根本性违法。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力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同时,利用环境司法手段保护营商环境,在企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实现利益衡平,为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33.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CLI.C.
本案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以公益诉讼赔偿金为信托财产,设立专项慈善信托,借助信托机构的资金管理经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赔偿金的资金效用。由现代汽车出资修建充电桩从而间接实现保护大气环境的目的,亦进一步拓展了替代性修复的方式。
3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CLI.C.
本案适用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采用专家出庭接受询问的方式,综合衡量生态破坏后果,科学计算得出生态资源损失,同时明确可以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部分生态损害赔偿数额,为长江生态修复提供了有效路径,对维护长江地区生态安全,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格局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35.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CLI.C.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重罚污染环境犯罪,不仅对被告单位,而且对直接责任人员、分管负责人员以及篡改监测数据的共同犯罪人员,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高度重视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及时引导检察机关补充固定证据,建议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新的事实增加诉讼请求,多次组织专家学者、环保行*部门人员论证调解方案,最终确认胜科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现金部分2.37亿元,胜科投资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2.33亿元,用于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的新建、升级和提标改造。
36.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施圣华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CLI.C.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实刑的同时,判决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同时,人民法院考虑本案被告人无业、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形,依法引导被告人以环境整治、林业看护等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替代履行部分国家资源损失赔偿责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策和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
37.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榕江县栽麻镇人民*府环境保护行*管理公益诉讼案
CLI.C.
本案系全国首例以保护传统村落为目的的环境行*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确认栽麻镇*府怠于履行传统村落保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履行职责。有力地强化了行*机关保护传统村落的责任意识,同时督促当地群众自觉维护传统村落的风貌布局。
38.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诉安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案
CLI.C.
安义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行*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遭受破坏后的修复治理具有监督、管理义务。尽管其已经针对案涉非法采矿行为采取相关措施,但因未继续、全面地履行监管职责,矿山地质环境仍持续受到侵害。本案判决认定行*机关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对促进行*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维护矿山生态环境安全,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39.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公益诉讼案
CLI.C.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促使渔业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力打击、遏制了非法捕捞行为的蔓延态势。本案对捕捞水产品中禁渔期、禁渔区以及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的严格遵循,亦有助于海洋休养生息,恢复或者增加种群数量,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40.江西省九江市人民*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CLI.C.
在依法追究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江西省九江市人民*府充分发挥磋商作用,促使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并积极履行修复和赔偿义务;对于磋商不成的,则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现了诉前磋商与提起诉讼的有效衔接。本案判决不仅明确了经营者虽没有直接实施倾倒行为,但放任他人非法处置的,应由经营者与非法处置人共同承担责任的规则;还明确了数人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转运、倾倒污泥,在无法区分各侵权人倾倒污泥数量的情况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的规则,有效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6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
1.江苏省张家港市夏某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CLI.C.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应从严惩处、破网断链,通过提前介入、提起公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履职方式,全方位打击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水产品等行为,依法惩处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斩断长江禁渔非法利益链条。
2.重庆市万州区曹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CLI.C.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指导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取证的及时性、规范性,通过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出庭方式解决专业性问题。树立打击与修复并重的生态司法理念,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教育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且通过禁止令的适用,实现犯罪惩罚预防双成效。
3.上海市崇明区韩某甲、韩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CLI.C.
检察机关精准引导侦查取证,明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适用内陆水域追诉标准,重点追查历次作业情况;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于非法捕捞行为破坏国家渔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普法职责,加强执法与司法联动,做好释法说理,让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4.四川省南部县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CLI.C.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要结合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作案次数、渔获物数量、生态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促使行为人认罪认罚,督促其修复受损渔业资源,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优化长江“十年禁渔”*策落实的法治环境。
5.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诉姚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CLI.C.
对以层层转包方式违法倾倒工业固废的行为,依法追究固废直接倾倒人、中介人和未尽法定污染防治责任的固废产生企业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对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事实固定证据。推动行*机关出台工业固废处置管理规定,促进相关领域行业治理。
6.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CLI.C.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围不局限于刑事案件被告。根据“谁侵权、谁赔偿”原则,依法追究相关民事侵权主体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救济和保护。
7.上海市崇明区东风西沙水库水源地保护行*公益诉讼案
CLI.C.
对跨行*区划的行*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形成两省检察机关跨域办案协作机制,以诉前磋商的形式与行*机关达成治理共识,推动问题快速解决,切实保护水资源安全。
8.江苏省江阴市长江江滩生态环境保护行*公益诉讼案
CLI.C.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线索平台发现线索,利用快速检测实验室和无人机等设备调查取证,督促行*执法机关积极履职,修复被破坏的江滩。
9.浙江省安吉县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行*公益诉讼案
CLI.C.
涉水域生态违法行为类型多,涉及多个行*机关职能,部分违法行为存在监管不清、职能不明。检察机关坚持督促与协同并举,推进多部门协同综合治理,建立常态化机制,积极守护长江流域水域生态。
10.江西省赣江沿线生态环境保护行*公益诉讼案
CLI.C.
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司法执法协作机制和跨行*区划检察院改革部署,运用指定管辖、一体化办案、诉前磋商等方式,推进联动综合整治。
11.湖北省宜昌市长江码头船舶污染治理行*公益诉讼案
CLI.C.
检察机关聚焦船舶污染治理难题,督促交通、海事、生态环境等多家行*机关协同履职,以诉前磋商办案方式助力建设污染物接收专用码头,构建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长效联动机制,推动船舶污染防治从“单一主导”转为“协同共治”。
12.湖南省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围整治公益诉讼系列案
CLI.C.
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严重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一案三查”和“全面审查”办案模式,依法提起刑事公诉,督促行*机关依法履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行*责任和民事责任。
13.重庆市嘉陵江右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行*公益诉讼案
CLI.C.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及修复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机关全面履职整改,与规资部门联合出台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协作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14.四川省江安县工业废气超标排放整治行*公益诉讼案
CLI.C.
针对长江沿线企业工业废气超标排放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行*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机关依法整治,推动企业技改升级,实现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良性发展协调双赢。
15.贵州省石阡县月亮岩河道水体污染整治行*公益诉讼案
CLI.C.
针对河道水体污染危及行洪及下游饮水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行*公益诉讼督促水务部门依法履职,联合开展整改回访,切实促进受损生态得以修复。
16.云南省丽江市金沙江流域非法网箱养鱼整治系列行*公益诉讼案
CLI.C.
对长期存在的非法网箱养鱼行为,检察机关发挥“河长+检察长”执法司法协作机制,通过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推动多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资源。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
1.江苏省苏州市倪炳松、周文松等9人污染环境案
CLI.C.
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与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跨区域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区域间检察协作配合,同时推进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有效衔接,构建环境司法保护合力。
2.四川省成都市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
CLI.C.
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与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因时空隔离导致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全面收集能够客观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联系的证据。
3.广东省中山市彭伟权等4人污染环境案
CLI.C.
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与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因时空隔离导致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全面收集能够客观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联系的证据。要依法规范开展鉴定活动,善于借助“外脑”提升指控证明污染环境犯罪的效果。
4.河北省承德市赵利冬等4人污染环境案
CLI.C.
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与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行*执法机关以罚代刑和公安机关不依法立案的涉嫌犯罪案件,要依托环境行*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督促行*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案件,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决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等违法情形。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4起“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1.天津市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公益诉讼案
CLI.C.
检察机关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有关具体整改任务作为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重点,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有效解决。
2.辽宁省盖州市入海河流污染渤海生态环境行*公益诉讼案
CLI.C.
检察机关通过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执法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采取相关措施治理入海河流污染问题,保护渤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3.江苏省如东县船舶修造企业危废污染环境行*公益诉讼案
CLI.C.
船舶修造企业将其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漆桶,违规弃置于厂区及通海河岸,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风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改委等*府部门和镇*府等相关行*机关均未能及时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向相关单位分别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形成合力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4.浙江省平阳县守护南麂岛行*公益诉讼系列案
CLI.C.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挂牌督办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结合区域实际开展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督促各行*机关依法履职,全力助推综合保护的实现。
5.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海岸线餐饮酒楼违法排污行*公益诉讼案
CLI.C.
检察机关组织多个行*机关召开圆桌会议,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行*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等取得共识,并持续推进多部门协同执法,促进解决因职能交叉、“多头治理”导致的公益治理难题。
6.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居民小区生活污水直排入海行*公益诉讼系列案
CLI.C.
检察机关针对老旧居民小区生活污水直排入海的情况,秉持标本兼治的理念,依法开展类案监督,以专项监督推动地方*委*府专项治理,治污和截污同步推进,并以聘请“公益诉讼义务监督员”等方式,探索“检察监督+社会监督”模式,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提升了办案实效。
7.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污水直排污染红树林生存环境行*公益诉讼案
CLI.C.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公益诉讼案件中,通过磋商可以促进行*机关积极履职;通过个案办理督促行*机关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长效机制,以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8.海南省海口市海洋非法倾废行*公益诉讼案
CLI.C.
综合运用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突破海洋公益诉讼取证难题;上级检察机关带头办理重大案件,采取多种监督手段提升海洋生态保护的质效。
9.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定置网破坏渔业资源行*公益诉讼案
CLI.C.
检察机关向相关海洋执法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机关联合开展清网行动,助推定置网技术改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了历史遗留问题的综合治理。
10.山东省招远市违建码头整治行*公益诉讼案
CLI.C.
针对违法占用海域建设小码头的行为,行*主管部门虽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违建小码头一直未拆除,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在行*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提起行*公益诉讼,督促行*机关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11.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人破坏海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CLI.C.
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诉讼,应向海事法院起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违法行为人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12.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CLI.C.
以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切入点,通过诉讼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督促渔*部门全面依法履职,提供检察职能综合解决方案,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司法理念,切实将办案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1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CLI.C.
对于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物类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根据海洋生物的种类、性质,捕捞水域的属性等多重因素,充分听取相关科研机构和行*机关的意见,科学认定渔业资源的价值。
1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等5宗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CLI.C.
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定证据清单,探索刑事、民事“一站式”取证,建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损害认定模型,以增殖放流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提高司法监督效能。欢迎加入法律人那些事读者讨论群,入群方式:添加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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