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主动、优质、全面的服务,并且严格把握入罪标准,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期,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易某某、史某某、王某某非法买卖制*物品案。经审查,盖州市某化工厂负责人易某某、法人史某某在未办理备案证明的情况下,将合法购买的三氯甲烷销售给无任何购买手续的王某某,重2吨,获利元人民币。检察机关认为,三氯甲烷是我国列管的第二类易制*化学品,易某某和史某某未经备案销售三氯甲烷,属于依法可以办理备案只是未及时办理的情形,销售的三氯甲烷是否被用于违法犯罪使用,尚未确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同时,亦无法确定王某某是否明知三氯甲烷是易制*物品而购买。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把握入罪标准,决定对易某某、史某某、王某某存疑不起诉。
以案为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品的原料、配剂,情节较重的,构成非法买卖制*物品罪。因此,实施与易制*物品有关行为要切记依法依规。
各类化工企业要以此为鉴,在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化学品时,要依法依规,保障企业规范、合法经营,提升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着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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