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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13 2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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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公安厅印发了《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自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便于*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该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现就服务指南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制定指南背景

年8月,云南省公安厅出台了《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规范》,对全省户籍业务办理进行全面规范。但由于近年来我省户籍*策和各项便民措施不断推陈出新,部分基层民警对现行户籍管理*策掌握不全、理解不够,在*策执行方面出现了诸多问题,为民服务的最后1公里没有真正打通,改革成效没有真正显现、改革红利没有彻底释放;加之我省没有统一的向社会公开公布的户籍业务服务指南,*策透明度不高、外部监督度不够,群众对户籍业务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缺乏了解,客观上导致了群众多次跑、往返跑的等问题出现。制定出台服务指南,可以实现以下3类效益:一是进一步规范全省户籍业务办理。年至今,我省持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公安“放管服”改革,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府相继修订和出台了《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等4个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全省统一的省公安厅业务办理规范性文件,可以增强基层民警对现行户籍管理*策的掌握了理解,形成全省统一、规范的户*管理行*确认和公共服务体系。二是进一步增加*策透明度,扩大社会监督。以往,人民群众在办理户籍业务时,没有统一权威的依据和参照性文件,仅能凭借户*窗口民警的解答解释和要求办理,救济途径只有投诉与信访2个渠道,*策的不透明直接导致公安机关行*执法公信力的降低,制定全省统一的业务办理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可以增强公安机关行*执法公信力,增加*策透明度,扩大社会监督渠道。三是进一步延伸“放管服”改革触角,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以往,人民群众对户籍业务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缺乏了解,客观上导致了群众多次跑、往返跑等问题出现。制定全省统一的户籍业务办理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可以让群众知晓*策、掌握*策,提前准备所需材料,真正落实“只让群众跑一次”的目标要求。

指南制定依据

文件的制定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云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规定。

指南的主要内容

服务指南共列9类49条。主要涵盖出生登记、收养登记、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获准入境定居、获批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等5类常住户口登记业务;死亡注销、参*服现役注销、出国境注销等3类常住户口注销登记;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新兵、士兵退出现役、*队干部复员、*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等6类常住户口恢复登记业务;人才落户、自有房屋、租房、合法稳定就业、大中专学生招生(转学)、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肄业、结业)、现役*人家属户口、返乡村原籍、乡村地区分户、乡村地区户口迁移等13类户口迁移登记业务;公民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登记和变更(更正),籍贯、出生地登记和更正,以及其他户口登记事项登记和变更(更正)等12类户口登记事项登记及变更(更正)业务;居民身份证申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公安户*窗出具证明文件等8类户籍业务。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云公规〔〕1号常住户口登记

一、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

新生儿出生后,新生儿父母应当及时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婴儿户口登记(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以下材料:

(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二)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无结婚证非婚生育,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夫妻离异的,需一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在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中予以明确确认。

所生子女为国境外出生的,需一并提供本人及我国公民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办结时限:6周岁以下当场办结;6-16周岁(不含)3个工作日内办结;16周岁以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特殊规定

(一)在同一县(市、区)内(昆明市主城四区视为同一区域),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落户。

(二)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落户;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夫妻男方为现役*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落户;夫妻女方为现役*人,男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按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申请落户;夫妻一方为现役*人、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现役*人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夫妻双方均为现役*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现役*人子女落户需一并提供现役*人身份证明文件(*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四)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子女落户。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的子女,应当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境内出生的子女,可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五)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落户。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未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中国有关出入境证件入境,且我国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国内定居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本人及我国公民一方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3)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书面材料;

(4)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本人出生在国外,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的,

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本人及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其他国家证件入境,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2)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

(3)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材料;

(4)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收养登记(收养落户)

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可以凭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落户。

办结时限:持《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申报的,当场办结;未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时限不含民警调查核实和履行规定程序时间)

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华侨回国户口登记(华侨落户)

华侨回国定居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三)省人民*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本人或者配偶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国内亲属作居住担保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五、港澳台居民获准入境定居登记户口

港澳台居民在获准内地(大陆)定居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的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六、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恢复)中国国籍获准后登记户口

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恢复)中国国籍获准后,本人或监护人应当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公安部批准加入(恢复)中国国籍证明文件;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常住户口注销

七、死亡注销登记(死亡销户)

公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由户主、亲属、抚(赡)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文件;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八、参*服现役注销户口登记(入伍销户)

公民被批准服现役或者被*事院校录取且具有*籍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在公民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二)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

(三)被批准服现役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户口登记在学校集体户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九、出国(境)注销户口登记(出国、出境销户)

(一)公民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

3.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2.外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常住户口恢复登记

十、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新兵恢复户口登记

(一)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

3.部队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县级人武部门确认文件。

(二)服现役的公民被*队退回、除名、开除*籍的,本人应当凭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一、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退役落户)

士兵退出现役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或*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人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退役*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四)退出现役证件。

随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随配偶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随配偶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本人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从乡村地区应征入伍并自愿到安置地城镇地区自主就业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士兵退出现役安排工作,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恢复户口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

士兵退休与供养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一般情况按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恢复落户;由民*部门集中供养的,可在供医院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应当向其入伍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可以在入学前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随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异地安置条件的,按本条规定办理。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二、*队干部复员恢复户口登记(干部复员落户)

*队干部复员申报落户的,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或*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人身份证;

(三)省级退役*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

(四)退役*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

(五)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三、*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恢复户口登记(*转干部计划分配落户)

*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人身份证、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三)省级退役*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计划分配*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四)省级或州(市)级退役*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

退役*人事务部门同意家属随迁的,可凭退役*人事务部门通知文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迁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结时限:*转干部恢复户口登记的,当场办结。家属随迁在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恢复户口登记(*转干部自主择业落户)

*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州市退役*人事务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人身份证;

(三)省级退役*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四)安置地州(市)级退役*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五)部队师以上*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

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在安置地乡村地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提供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可以在安置地乡村地区落户。

退役*人事务部门同意家属随迁的,可凭退役*人事务部门通知文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迁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家属随迁在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五、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恢复户口登记(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落户)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应当向转改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人身份证;

(三)本人退出现役证件或者*队师以上单位*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

(四)州(市)级退役*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本人在转改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改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在转改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申请在转改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转改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退役*人事务部门同意家属随迁的,可凭退役*人事务部门通知文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迁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结时限:转改文职人员恢复户口登记的,当场办结。家属随迁在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常住户口迁移

十六、人才落户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格的人员,可以在实际居住的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或者经教育部门认证的国外、境外等同于中专以上院校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购房落户

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外的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含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需要提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落户。

昆明市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内的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暂未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提交昆明市以外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和昆明市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离、退休人员,可以提交离、退休证和医疗保险参保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为乡村地区的,可不提交参保证明),以及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房屋单独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配偶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落户;配偶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落户。

昆明市呈贡区的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房屋单独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落户。

合法稳定自住房屋有多名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由产权人共同申明确认其中1名产权人作为户主登记常住户口,接迁直系亲属按以上规定办理。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八、租房落户(征得房主同意)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同意落户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将户口登记在所租赁房屋,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书面申请;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房屋产权人同意户口迁移的声明;

(四)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五)房屋租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外的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需要提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昆明市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内的城镇地区,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在所租赁住房落户,需要提供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以及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并在昆明市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的,可以不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昆明市呈贡区内的城镇地区,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在所租赁住房落户,需要提供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以及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可以不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九、租房落户(未征得房主同意)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家庭)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书面申请;

(二)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外的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需要提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昆明市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内的城镇地区,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在所租赁住房落户,需要提供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以及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并在昆明市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的,可以不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昆明市呈贡区内的城镇地区,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在所租赁住房落户,需要提供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以及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可以不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直管公房落户

城镇地区实际居住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住建部门与居民签订的直管公房租赁契约或分配给居民居住的证明,或者单位(部队)房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公房权属证明、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证明;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房指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并取得合法产权的配套性住宅。其中,直管公房是指由住建部门管理并分配给居民长期居住的国有配套性住宅。单位(部队)公房是指由单位(部队)管理并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的集体所有配套性住宅(不含小产权房、集体宿舍)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一、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但未达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需要基本材料如下:

(一)书面申请;

(二)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

申请在昆明市主城区四区内的城镇地区落户的,需要提供连续登记满3年的《云南省居住证》、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参保证明。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中,优秀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满1年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人民*府(或市级以上*府相关部门)个人奖项或荣誉称号的人员,提供具备上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实际就业地的社区集体户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居住证办理条件的限制。

申请在昆明市呈贡区的城镇地区落户的,需要提供连续登记满1年的《云南省居住证》、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的参保证明。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中,优秀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满1年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人民*府(或市级以上*府相关部门)个人奖项或荣誉称号的人员,提供具备上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实际就业地的社区集体户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居住证办理条件的限制。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二、工作招聘、录用、调动落户

被招聘、录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纳入云南省“千人计划”和州市招才引智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在就业地落户。需要基本材料如下:

(一)书面申请;

(二)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就业地社区集体(家庭)户落户且有随迁家属的,需要提供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直系亲属证明材料和随迁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实际居住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有随迁家属的,需要提供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和随迁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在实际居住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且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同意落户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和房屋产权人同意户口迁移的声明以及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有随迁家属的,需要提供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和随迁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城镇地区随迁家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其他城镇地区随迁家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配偶(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三、大中专院校招生(转学)落户

凡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招录,被我省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入学(转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就读学校所在地或保留在常住户口登记地。对于学校所在地为城镇地区,且未设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入学(转学)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云南省内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三)项。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四、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肄业、结业)落户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后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将户口迁移至省内的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就业单位或社区集体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家庭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

3.就业报到(登记)证;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6.居民身份证;

7.入学前居民户口簿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8.户口迁移证。

迁入地为城镇的,不提供第5项材料;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读时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大中专院校肄业生户口迁移按本款规定办理,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在读时户口迁移到云南省内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8项。

(二)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居民身份证;

5.户口迁移证。

迁入就业单位集体户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在读时户口迁移到云南省内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5项。

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或社区集体户。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口登记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五、现役*人家属户口迁移登记

(一)现役*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治机关批准,可以随*。随*家属可以向部队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迁移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部队师(旅)级(含)以上单位的*治机关批准家属随*的批复文件;

2.现役*人身份证明文件(*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随*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落户,且与现役*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城镇地区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共同居住的,现役*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现役*人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现役*人身份证明文件(*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现役*人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现役*人同意落户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现役*人身份证明文件(*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六、返乡村原籍户口迁移登记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乡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职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不得办理返农村原籍常住户口登记;本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不提供第(三)项材料;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城镇地区居民婚迁至乡村地区,参照本条办理。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七、乡村地区户口迁移登记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八、乡村地区分户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常住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二十九、公民姓名登记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姓名”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首次登记姓名,以《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婴儿姓名为准,生父母协商一致的,可同时申报出生登记、姓名变更,并在曾用名中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婴儿姓名,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公民户口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依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三十、公民姓名变更

(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需要以下材料:

1.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本条所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父母、依法收养未成年的养父母。父母死亡的,为民法总则中确定的顺序监护人。

(二)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

1.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4.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四)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予以登记。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十一、公民性别登记

公民首次性别登记应当以《出生医学证明》中,记载性别为准,分别填写为“男”或者“女”。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

三十二、公民性别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二)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十三、公民民族成份登记

(一)户口登记中的民族成份须为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二)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公民首次民族成份登记,且父母民族不相同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

本条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三十四、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公民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成份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十五、公民出生日期登记

公民首次登记出生日期应当以《出生医学证明》中记载出生日期为准。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并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确认登记。

三十六、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登记后,不得变更。确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可以更正一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二)原始户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编码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始出生依据(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三)项目更正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出生日期更正:

(一)原凭出生医学证明予以确认登记,现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依据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

(二)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且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申明书或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予以确认登记,现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依据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三)已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并更正一次(含以上)出生日期的;

(四)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五)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或公民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差错的,可以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更正出生日期。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十七、公民籍贯登记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中的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户口登记地;不能确定祖父户口登记地的,随父亲的籍贯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三十八、公民出生地登记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中的出生地,在国内出生的,应填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关所在地;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在港澳台出生的,应当根据其出生证明,分别填写香港特别行*区、澳门特别行*区、中国台湾。在国外出生的,应填写国家标准认可的国名或地区名。

三十九、户口登记项目更正

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姓名、性别、民族成份、籍贯、出生地、血型、监护人、父母、配偶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公民应当凭公安机关发给的历史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登记。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十、其他户口登记事项登记、变更

公民的婚姻状况,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身高、血型,监护人、父母、配偶信息等户口登记事项由社区(驻村)民警入户访查采集登记或户籍民警窗口接待登记。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群众申明并签字确认登记。

公民的婚姻状况、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身高等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居民身份证申领

四十一、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为其申请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公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户*办证大厅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原居民身份证;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社会保障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省外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办理居民身份证需要交验云南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证明。

公民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常住户口登记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绿色通道邮寄证件7个工作日日内完成制发;普通证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当日内完成制发。

是否收费:首次申领不收费;换领收取工本费20元/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四十二、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户*窗口申报挂失。

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及时上交就近的公安户*窗口,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

四十三、流动人口暂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拟在其他县级以上行*区域(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区域)暂住5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在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

公民未及时在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可补办暂住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三)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五)工商营业执照(申报人需为法定代表人);

(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材料。

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为以上证明材料记载时间。

办结时限:暂住登记当场办结,补办暂住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十四、居住证办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其他县级以上行*区域(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公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申领人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十五、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2个月内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逾期2个月后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公安户*窗口出具证明文件

四十六、公安户*窗口不再出具的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法定身份证件为: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凡法定身份证件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事项,公安户*窗口不再出具证明。

(一)公民姓名;

(二)公民曾用名;

(三)公民性别;

(四)公民出生日期;

(五)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六)公民民族成份;

(七)公民出生地;

(八)公民籍贯;

(九)公民常住户口登记地住址。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公安户*窗口不再出具证明。

(一)户口迁移情况;

(二)住址变动情况;

(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

(四)注销户口情况;

(五)同户人员与户主间亲属关系。

四十七、公安户*窗口可以出具的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户*窗口开具相关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民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类户口登记项目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户口登记事项,可以由公安户*窗口查阅历史户籍档案并出具证明;

(二)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因虚假重复户口被注销等6类情况,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应当予以出具;

(三)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的,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后予以出具;

(四)对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具法定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的人员,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应在核实身份后为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户*窗口应在核实身份后为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或另行制发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十八、居民户口簿补发、换发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坏的,户主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公安派出所当场签发《居民户口簿》需要以下材料:

(一)户主的居民身份证;

(二)户主的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导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籍地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可另行制发含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居民户口簿。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补发、换发居民户口簿收取工本费5元/本。

相关说明

四十九、相关说明

(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7类:

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结婚证》、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

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

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

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

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7.通过*府间信息共享可查询到《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以下8类:

1.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2.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3.回迁安置协议;

4.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5.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6.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7.房屋档案摘抄表;

8.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

(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以下9类:

1.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

2.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

3.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

5.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

6.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7.工商营业执照;

8.纳税证明;

9.银行流水帐单。

(四)户*窗口民警受理户口登记事项后,需要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期不计入审批办结时限。调查核实期为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特殊的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户口登记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户、集体户中的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户口簿。未申领居民身份证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六)县级以上人民*府可以在履行通告程序后,暂停办理所辖行*区域内户口迁移业务。州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履行通告程序后,暂停办理所辖行*区域内全类户籍业务。

(七)本指南未尽事项,请至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窗口咨询办理。

(八)本指南根据户籍管理*策变化实时修订,公开向社会发布。

(九)本指南自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巧家警方、云南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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