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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23 21:12:00

购房者要求“差价补偿”有法可依


房价一波又一波地下降,使不少地方楼盘的房价比高峰时有了大幅缩水。被高房价套住的购房者纷纷组织起来,向开发商要求补偿差价。对此,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业处一位官员回应说:“在房地产领域,购房者也应该有‘投资有风险,置业须谨慎’的认识。”首先我们应该分清,“高价房的购买者”,究竟是为了解决基本的居住生存和刚性需求而不得不买房的消费者,还是已有住房者通过买第二、第三套房来炒房获利的投资者。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样的炒房投资是一种经营行为。既然他可以通过房价暴涨获利(对真正需要购房的人来说,这其实是一种不当得利),同样也应该承担房价下跌的成本。但是,大多数买房人并不是这样的“炒房者”或投资者。对他们来说,买房是一种必需的刚性消费。有的人即使有了住房,但离小康水平相差甚远。他们为了改善住房条件而买房,也是一种“自住”的消费行为。对他们来说,一旦发生房价暴跌,就不能、也不应该用对待炒房者的办法“一视同仁”。在这里套用所谓的“投资有风险,置业须谨慎”的“投资理念”,就显得极为荒唐。因为住房是人一种基本的生存必需。没有听谁说过,因为“有风险”人们就可以不需要住房。而恰恰是由于像某些地方*府的国土房产局这一类*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或行*不力,以及开发商对房地产市场的操控,才造成房地产商的风险不断增加。今天,当这种官商合谋导致的“风险”被戳破,为什么开发商和*府的相关部门,不能对自己所作所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呢!这样说,有着现实的法律依据。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府指导价或者*府定价”。住房无疑和上述的“三大属性”完全吻合。特别是,这几年尽管国家年年要“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但房价暴涨的速度,一年更比一年强,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也是对房地产市场的商品住房实行“*府指导价或者*府定价”的“必要性”进行背书。但是,有几个地方的*府部门真正按照价格法操作了?又有几个开发商按照价格法“依法行商”了呢?现在又有几家房地产商的利润率不是在百分之四五十以上呢?最近武汉一家大开发商,房价下降30%以后,开发商自己承认还有15%的利润。所以,对“高价购房”的消费者来说,完全可以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真正地维权,要求开发商吐出暴利,要求国土房产局等*府相关部门依法行*,并对行*作为不力者,进行问责甚至诉讼。另外,到今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后,“高价房”消费者还可以对房地产“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诉讼。从这点来说,“高价房”的消费者要求退还差价,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完全可以依法维权,直至拿回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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