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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海蜇加工行业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入海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彻底解决渤海海域和河流水质污染严重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环渤海审计反馈意见及营口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海蜇加工行业整治工作的督办函》(营环督改办〔〕18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海蜇加工行业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所有海蜇加工点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建立健全污染治理设施,确保企业加工废水达标排放。任何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利用暗管、明管私自外排。
二、所有海蜇加工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设配套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达到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允许超标排放。
三、为规范海蜇行业,打造海蜇加工品牌,全市各海蜇加工点必须办理和完善企业加工的合法手续,以全面提升知名度,彻底解决“散乱污”现象。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私自加工生产,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盖州市人民政府
编发:营口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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