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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盖州养犬者注意营口市公安局丨致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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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朋友您好:


  当前,我市饲养犬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养犬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影响日益突出。为此,我市出台了《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为依法、文明、规范养犬,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犬类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城市综合执法、卫计委、工商、畜牧等行*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管理。


  二、在我市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


  三、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四、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必须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养犬登记,并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注射狂犬疫苗,办理犬牌、犬证。


  五、重点管理区内公园、广场、绿地、车站、河堤、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公共场所为禁止遛犬区域,24小时不得遛犬。


  六、重点管理区内的居民出户遛犬时,应当主动避让他人,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更不得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


  七、一般管理区内的居民饲养犬只,应当按年度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


  八、居民养犬应当遵守《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城市综合执法及畜牧兽医等行*部门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犬类管理工作离不开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让我们在互信、互谅、互助中,努力实现人与犬的和谐相处,为创建优美平安的文明城市、共建和谐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营口市公安局

盖州人戳原文,更有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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