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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的喜与忧


前些天73岁的前乒乓球世界冠*庄则栋先生去世引起了上热议,内容已为大多数人所知,其中说到庄则栋第二次婚姻和出书的经历还有一番曲折和不易。一篇文章说:“他们结婚时,庄则栋的两年部级高官经历让婚姻登记处不敢接手这桩跨国婚姻。最后,惊动了最高层。庄则栋的第二本自传,名字叫《邓小平批准我结婚》。由于背着‘双开’的处分,他的第一本回忆录《闯与创》,出版社不敢碰。他给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万里写信求助,万里批示:今后庄则栋的书,一律允许出版。”读之,为庄则栋而庆幸,不遇到这样开明的领导人,他的后半生或许还要从新改写。


    过后仔细思考,这对于他而言委实是幸事两桩,但从整个社会而言究竟是幸还是不幸值得思考。


    在物质匮乏的年代,凭一张二指宽的领导批示能买来没有批示买不到的东西,经历过那个岁月的人不少都过或多或少的体会,为一张领导批示而忙碌的人多了去了。


    领导批示作用不仅仅是买紧俏物资,很多时候更在于办事。没领导批示办不成,有了它情况可能就发生一百百度的大转变。因而,坊间有“二指宽的领导批示胜过红头文”一说。朋友们把这二指宽的领导批示调侃为“御批”。


    以办事来说,遇到在基层办事机构行不通的遂上层找人疏通关系找大领导,有时就能如愿以偿,而有决定权的领导往往一个批示,抑或是一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足见领导批示的作用、力量和神威。这也是现实中和文艺作品中常见的故事,国人司空见惯一点儿也不陌生。这种现象正常乎?颇有必要好好探讨一番。


    底下不给办或办不成的原因大概分为几个方面,一是明显不合乎*策规定,自然不能办理;二是此事介于触及*策边沿比较棘手,基层拿捏不准或怕担风险而不给办;三是属于可办可不办范畴,规定弹性过大或有点模棱两可,办了没多大益处,或许还带来不利,不办也找不出啥毛病,因而不给办。还有一层是,事情虽合情合理,但法律或*策规定滞后,明摆着该办而不能办。


    问题能到领导案头就说明基层无法解决,由上级领导拍板定夺。而上级领导依据什么评判是与非、能与否呢?应当说还是根据现有的*策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决定。这就出现是现有的*策法律规定弹性过大,或不适应客观现实,抑或不合理,还是法律规定完整无误而额外地突破这些规定单独批准呢?在法治的国度和社会里,领导是否有权逾越法律或现有*策规定“特批”呢?


    客观讲,并非能摆到领导案头的请示都能获准,领带也并非不顾现行的*策和法律贸然行事,能批准的是少数或者个例。就能获准的个例而言,基层拒绝或不办也并非不执行*策规定,而是依法行事,或曰按*策办事,何以基层不行而领导行呢?是基层理解和掌握*策不得要领理解不透,还是事情本身就不合规?按道理,如若是事情本身违规,就是找到谁、就是找到天王老子、就是再大的领导也不行,仍然不能办。可现实中,基层不给办的上级领导给办了的并非一二。这就出现了权力和法律谁大、谁说了算的问题,也是特色园子里多年来颇困扰正常思维的问题。而很多获领导特批的事后基本证明都是对的,合乎情理的。是领导超前,还是法律或*策滞后呢?即便是法律或*策滞后,在未改变前领导个人有无有权利逾越*策规定或法律?在讲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无论是领导还是小百姓都应该严格遵守,都无突破和超越的权力。*策也罢,法律也罢,要变更、要调整皆应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决定,任何人纵使是国家领导人也无权个人决定。况乎,*和国家一直推崇和执行的是依法治国,在不断走向文明法治的进程中更应如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对草民百姓,对生活在这个国度的所有人,不论其职务高低都应遵从,谁也无权超越法律和*策。退一步说,即便领导有权那样做,能找到高层领导有几人?没有门路的该咋办呢?


    以庄则栋的两桩事来说,他的确很有幸,能找到顶级领导人(当然也和他自身经历直接相关)而且遂了心愿,可谓心想事成。但分析一下为何基层婚姻机关不给他办婚姻登记呢?那是他的个人情况太特殊所致,不能说基层能办而不给办故意刁难他,是当时的*策不允许。既然*策不允许,就该走到哪里都办不成;按正常程序,即便是要解决应该逐级反映,最后由制定婚姻法的机构研究决定是否予以特殊,或修改有关条款,决定成与否的地方应该是人大而非某个领导人。不正常的是,他没有走正常程序和渠道,而是撇开组织和法律机关,通过非正常关系找了当时的国家领导人邓公得以解决。这件事,对他个人是好事,但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什么?是进步,还是什么?对无门路找不上大领导而有着类似问题者公平否?谁有路子谁有可能解决问题,没路子的只能认命,这不是正常的法治国家。在他出书问题上依然如此,能否出书、合不合法只能由出版部门说了算,而不是哪个领导人说了算。至于说,部分法律条款不合时宜或不合理,那只能修订法律,而不是某个领导说了算。领导的话不是法律,领导个人无权超越法律,哪怕他是再大的领导。事实证明,邓公和万公当时的确做了件合乎情理的善事和好事,彰显了宽厚和远见卓识。对庄则栋个人是好事,但此事本身程序不对,对整个社会的副作用不可忽视。


    当然,庄则栋的事例是极个别的特例,从中反映出“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这一尴尬和无奈,这问题带有共性的,即领导和有关机构或组织谁说了算,法律*策和领导个人权力哪个大的问题。领导体贴宽容及人性管理应体现在制度、法律和*策上,受益的应该对所有公民而并非特殊个人或群体。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法制严明完备,社会公平公道,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领导批示,也是特色之一,由来已久,大大小小的领导都有过这样的经历,解决过不少问题,也产生过不少的正面作用。就其本身而言说到家还是一种人治的表现,是所谓“清官”的体现,尽管有时动机不错,但客观上仍然是对法律正常秩序是一种干扰和破坏,也容易纵容一些掌握权力者轻视和践踏法制。


    写此文,并非对两位前国家领导人有什么贬损之意,而是从法制的角度就“领导批示”这一现象本身就事论事加以探讨。无论从世界,还是从中国来看,依法治国早已成为治国之本和理念,没有良好的法制,*风民风势必下行,社会风气必然不正,社会公平无从谈起。


    在中国不断加速文明法制和民主的进程中,人治和法制的问题依然不可轻视。被有些人视为至宝的领导批示少了,整个社会管理必然更加有序和规范。


    领导批示,也分很多种,拙文仅就正当渠道办不成而领导批示就能成这一种而言。


    2013.03.1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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